天津市民政局信息公然保密審查管理規定
天津市民政局信息公然保密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民政系統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規范民政信息公然前的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然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對擬公然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信息公然,是指局機關各處室及各直屬事業單位將其履行職責進程中制作或獲得的信息以各種媒體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本規定所指信息公然保密審查,所指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對擬公開的信息是不是觸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公然后是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
,并就是否公然作出審查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動。第四條信息公然保密審查工作應遵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公然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擬公然的信息必須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章保密審查
第六條保密審查的范圍,包括局機關各處室及各直屬事業單位以任何方式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保密審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
第八條保密審查時,應當確保所審查的信息內容及載體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局機關各處室及各直屬事業單位應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范圍,具有定密知識,有相干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擔負本部門的保密審查人員,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人員必須參加保密崗位資歷培訓。
第十條信息公然保密審查根據:
(1)《保密法》及其相干法規;
(2)已肯定為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信息公然保密審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公然或暫緩公然。
(1)依照保密范圍及定密工作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2)雖未標識,但內容觸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標識“內部資料”的;
(四)屬于內部工作信息(包括進程文件、內部規章文件、上行文)的;下行文以內容肯定是不是需要公然;
(5)依照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然,而未獲批準的;
(6)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保密審查依照下列程序:
(1)信息產生部門負責人提出是不是公開信息的審查意見;
(2)局保密領導小組保密審查負責人提出意見;
(3)呈分管領導或授權人審批。
第十三條保密審查必須認真填寫《天津市民政局信息公然審批表》,依照審查程序逐級審批。信息中心應對《天津市民政局信息公然審批表》進行審核把關,并認真做好臺賬登記;需在公眾媒體公然的,辦公室負責宣傳工作的副主任審核把關。《天津市民政局信息公然審批表》由信息公開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在信息審查過程中,有不應當公開內容的,應作辨別處理,刪除不應公然的內容后可以公然。屬于國家秘密信息的,在進行辨別處理時,需經該信息原密級肯定機關、單位終究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信息,一概不得公然。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然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十六條在保密審查進程中,對不明確是否可以公然的信息,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或向市保密局申報。
上級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不能確定的,逐級上報至有確定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肯定。
第十七條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申報信息是不是可以公然時,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相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肯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公文;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且需要公開的,應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然。
第三章保障和監督實行
第二十條各部門應嚴格執行信息公然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和工作程序,加強保密審查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我局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長負責信息公然保密審查工作,由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對信息公然保密審查把關不嚴造成泄密的,或應當送審而不送審造成泄密的,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經承當保密審查部門確認可以公然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審查的部門負責;受理審查的部門逾期不予答復又沒有說明原因此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審查的部門及其承辦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造成涉密,情節嚴重的,對各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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