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落地稅收優惠缺失計劃
本刊 相惠蓮/文
《慈善法》9月1日正式生效幾天后,國投泰康、平安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的10個慈善信托項目悄然公布。
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雖然15年前的《信托法》就對公益信托作出了規定,但幾乎沒有落地。
在慈善信托的框架中,委托人依法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受托人能在管理過程中進行投資增值,但信托財產本身和增值最終都必須用于慈善目的。
要想出資進入慈善領域,原本有兩種方式:成立公募基金會,或是投給現有的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
才會有生命危險”。(實習編譯:張立寧審稿:聶魯彬) 慈善信托提供了第三條相對靈活的路徑,省去了注冊登記慈善組織的麻煩,相比專項資金,又能使委托人的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至2015年底,中國開展慈善事業的各類社會組織達66.2萬個,當年的總社會捐贈額近千億元,但無法回避慈善組織籌款難、公信力弱的問題。
從比爾·、家族,到中國的、、,公益信托正在成為越來越多商界大佬們選擇慈善的模式。
此番公布的10個慈善信托項目,受托人均為信托公司,慈善組織主要扮演公益項目執行人或合作機構的角色。典型的如“2016真愛夢想1號教育慈善信托”,由自然人出資82萬元擔任委托人,信托期限三年,國投泰康信托擔任受托人,真愛夢想公益基金會則是執行人,資金將用于促進發展中小學校素養教育。
公益信托此前的困境在于審批難。《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應當經過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但“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主體是誰并不清晰。
此次慈善信托的政策相對明確寬松,被寄予希望以激活沉睡的公益信托。新規規定,只需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即可,不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雖然不少機構在《慈善法》實施后第一時間搶灘,但爭議尚存。一些項目方人士的疑惑是,受托人能否針對不特定的委托人公開募集善款,比如通過信托公司與有公募資質的慈善組織合作等方式,來發動更多的人參與。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指出,信托公司沒有慈善募捐的公募資格,因此不能以公募方式設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成立之后要想開放公募,需根據慈善法獲得募捐資格。但后續的出資人不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參與進來,而是以捐贈人的身份。
同時,出于資金安全的考慮,慈善信托一般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市場風險低的金融產品。信托業人士指出,這會導致資金的收益率低,難以充分發揮價值。
慈善組織更大的盼望是,能夠真正在慈善信托中扮演受托人的角色,而不是僅僅處于執行人甚至顧問等相對疏離的位置。在一些慈善組織看來,這些信托財產的最終目的是開展慈善活動,而非投資理財,慈善組織在這方面具有專業性,而信托公司并不擅長。在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一些慈善組織已經積累了經驗,此外還能作為受托人,再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運作。
實際上,在《慈善法》的規定中,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慈善組織,法律上不存在障礙。在實踐中,由于慈善組織不能在銀行開設信托專戶,面臨“有門票,沒座位”的尷尬。不過,業界對慈善組織成為受托人還持保留態度,擔憂其保值增值能力有限。
無論是信托公司還是慈善組織,更多的顧慮集中在稅收優惠的缺失上,這關乎到資金委托人是否有動力參與到慈善信托的事業中。
關于捐贈的稅優政策素來明確,企業捐贈可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進行抵扣,個人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享受稅前扣除。但這種稅優并不惠及從事慈善信托的機構。
在當前的慈善信托項目中,慈善組織往往作為合作機構出現,擔任委托人的一部分或項目顧問、執行人。作為顧問時,不經手資金,作為項目執行人時,經手的資金不能作為收益,因而不能開具票據。
同時,許多基金會指出,當前的捐贈范圍限制在現金上,若要捐贈股權或不動產,會被視同為交易,有明確的交易稅。如企業家捐贈的35.49億元股票就被課以超過5億元的稅金。
金錦萍認為,由于當前的慈善信托規則不充分,與民事信托之間的差異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設立慈善信托,不意味著就能獲得稅收優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設立和監管環節便利,又能獲得稅收優惠。要想獲得稅收優惠,還應符合財稅部門的標準,并受到嚴格監管,充分披露信息,達成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同時,貨幣之外的其他財產要想設立信托,國內還沒有相關的財產公示制度能與其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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