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通報審理首例網約車事故糾紛
發(fā)布時間:2020-10-20 19:20:38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7月29日,北京海淀法院通報審理首例網約車事故糾紛--滴滴“網約車”與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網約車”全責。小轎車司機將“網約車”司機、車主、滴滴平臺運營者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馮某訴稱,2015年9月,馬某駕駛小客車與自己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馬某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車主為崔某,肇事車輛在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馬某發(fā)生事故時,正在通過滴滴司機平臺進行運營。因此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馬某、車主崔某及滴滴平臺運營方小桔科技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06414元,拖車費188元,交通費1268元。
當天庭審中,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圍繞滴滴司機網絡平臺與滴滴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私家車通過網絡平臺運輸乘客是否屬于進行運營,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等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該案系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非運營車輛通過滴滴軟件從事客運活動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要求滴滴約車的平臺與司機為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由審判庭提請主管副院長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