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猥褻女子拍照 二中院終審以強制猥褻罪判刑十個月
趁女子楊某意識不清,中海釣臺北京字畫院常務副院長周玉金在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內東街字畫院內猥褻楊某,還用手機進行拍攝。
深讀記者獨家得悉,2中院終審以強迫猥褻罪,判處周玉金有期徒刑10個月。
揭秘47歲字畫院副院長涉嫌猥褻被捕深讀記者了解到,47歲的周玉金是山東省臨沂市人,中專文化,案發前系中海釣臺北京字畫院常務副院長,因涉嫌犯強迫猥褻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羈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在百度百科中,周金玉頭銜頗多,不但是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還是中國國畫家協會理事、中國藝術投資協會名譽副會長、國際字畫藝術家資歷認證中心委員、臨沂市美術家協會常務理事。
介紹中稱,他的作品屢次參加國內外字畫大展賽,還曾應邀前后在日本、美國、新加坡、韓國舉行個展。
庭審趁女子意識不清強行猥褻還用手機拍照深讀記者了解到,據東城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1點,被告人周玉金在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內東街字畫院內,趁被害人楊某意識不清之際,強行對楊某胸部、大腿、臀部等部位觸摸猥褻并用手機拍攝。
案發第2天,周玉金被民警抓獲到案,手機被起獲。
此案庭審時,周玉金認罪,對指控沒有異議。
周玉金的辯解人表示,周玉金在案發前沒有預謀,他是臨時起意,主觀惡性較小。周玉金到案后能夠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1審構成強迫猥褻罪 判刑10個月深讀記者了解到,檢方當庭出示了周玉金的到案經過及被害人楊某的陳說,證人張某的證言,現場勘察筆錄,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視聽資料,和被告人周玉金的供述等證據。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周玉金疏忽國法,背背他人意愿,強迫猥褻他人身體,其行動已構成強迫猥褻罪,應依法予以懲辦。
鑒于周玉金系初犯,到案后能夠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解人的相干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采用。
東城法院1審以強迫猥褻罪,判處周玉金有期徒刑10個月。
1審宣判后,周玉金不服,向2中院提起上訴。
2審上訴求判緩刑 2中院終審駁回深讀記者了解到,2審時,周玉金認為1審判決量刑太重。
周玉金的辯解人則表示,周玉金沒有預謀,認罪悔罪,系初犯,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布緩刑。
2中院審理認為,周玉金背背他人意愿,強迫猥褻他人,其行動已構成強迫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辦。
周玉金到案后能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對周玉金及辯解人所提原判量刑太重,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布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解意見,法院經查,原判已充分斟酌周玉金犯法的事實、性質及其所具有的照實供述、系初犯等量刑情節,對其作出了罪刑相適應的刑罰。
周玉金對被害人強行猥褻后還進行手機拍攝,不符合宣布緩刑的法定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
2中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周玉金犯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保持。
2中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周玉金上訴,保持原判。
延伸采訪字畫院工作人員:副院長出國辦畫展去了深讀記者以買畫人的身份撥打了周玉金所在的中海釣臺字畫院的電話。
該字畫院的1名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確切為該畫院的副院長,但目前聯系不上,由于“他出國了,去法國辦畫展。過年走的,大約67月份回國。”
該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有些名望,他的畫作大概1平方尺3萬元左右。
原題為《字畫院副院長 在字畫院內猥褻女子還用手機拍照》
來源:澎湃新聞網趁女子楊某意識不清,中海釣臺北京字畫院常務副院長周玉金在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內東街字畫院內猥褻楊某,還用手機進行拍攝。
深讀記者獨家得悉,2中院終審以強迫猥褻罪,判處周玉金有期徒刑10個月。
揭秘47歲字畫院副院長涉嫌猥褻被捕深讀記者了解到,47歲的周玉金是山東省臨沂市人,中專文化,案發前系中海釣臺北京字畫院常務副院長,因涉嫌犯強迫猥褻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羈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在百度百科中,周金玉頭銜頗多,不但是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還是中國國畫家協會理事、中國藝術投資協會名譽副會長、國際字畫藝術家資歷認證中心委員、臨沂市美術家協會常務理事。
介紹中稱,他的作品屢次參加國內外字畫大展賽,還曾應邀前后在日本、美國、新加坡、韓國舉行個展。
庭審趁女子意識不清強行猥褻還用手機拍照深讀記者了解到,據東城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1點,被告人周玉金在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內東街字畫院內,趁被害人楊某意識不清之際,強行對楊某胸部、大腿、臀部等部位觸摸猥褻并用手機拍攝。
案發第2天,周玉金被民警抓獲到案,手機被起獲。
此案庭審時,周玉金認罪,對指控沒有異議。
周玉金的辯解人表示,周玉金在案發前沒有預謀,他是臨時起意,主觀惡性較小。周玉金到案后能夠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1審構成強迫猥褻罪 判刑10個月深讀記者了解到,檢方當庭出示了周玉金的到案經過及被害人楊某的陳說,證人張某的證言,現場勘察筆錄,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視聽資料,和被告人周玉金的供述等證據。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周玉金疏忽國法,背背他人意愿,強迫猥褻他人身體,其行動已構成強迫猥褻罪,應依法予以懲辦。
鑒于周玉金系初犯,到案后能夠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解人的相干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采用。
東城法院1審以強迫猥褻罪,判處周玉金有期徒刑10個月。
1審宣判后,周玉金不服,向2中院提起上訴。
2審上訴求判緩刑 2中院終審駁回深讀記者了解到,2審時,周玉金認為1審判決量刑太重。
周玉金的辯解人則表示,周玉金沒有預謀,認罪悔罪,系初犯,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布緩刑。
2中院審理認為,周玉金背背他人意愿,強迫猥褻他人,其行動已構成強迫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辦。
周玉金到案后能照實供述犯法事實,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對周玉金及辯解人所提原判量刑太重,建議法院對其改判拘役或宣布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解意見,法院經查,原判已充分斟酌周玉金犯法的事實、性質及其所具有的照實供述、系初犯等量刑情節,對其作出了罪刑相適應的刑罰。
周玉金對被害人強行猥褻后還進行手機拍攝,不符合宣布緩刑的法定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
2中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周玉金犯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保持。
2中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周玉金上訴,保持原判。
延伸采訪字畫院工作人員:副院長出國辦畫展去了深讀記者以買畫人的身份撥打了周玉金所在的中海釣臺字畫院的電話。
該字畫院的1名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確切為該畫院的副院長,但目前聯系不上,由于“他出國了,去法國辦畫展。過年走的,大約67月份回國。”
該工作人員表示,周玉金有些名望,他的畫作大概1平方尺3萬元左右。
原題為《字畫院副院長 在字畫院內猥褻女子還用手機拍照》
來源:澎湃新聞網 以上就是關于“強行猥褻女子拍照 二中院終審以強制猥褻罪判刑十個月”的內容,希望大家看的開心,看的愉快,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的分享本網站,讓更多的人看到本站的“強行猥褻女子拍照 二中院終審以強制猥褻罪判刑十個月”內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