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水泥企業環評存疑該向誰追究權衡
對水泥企業環評存疑該向誰追究!
【建材】近有篇關于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的報道,對吉港冠宇水泥的環評提出了質疑。關注環境保護是大好事,沒有環境保護,何來美麗中國!
國家在2002年10月28日頒發和施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很清楚,環境影響評價有對規劃的、有對建設項目兩類。
報道稱,(吉港冠宇水泥)地處晉陜交界處的保德縣,是赫赫有名的全國環境污染重災區沿黃四區縣其中之一,曾與相鄰的陜西府谷縣一起,被外界譽為黑三角地帶。既然環境問題如此嚴重、突出,對于這一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工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工作更應要做。《評價法》規定,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工作理應走在前面,但此工作的主體似不是建設項目的業主?!对u價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所以,帶來新的壓力首先要查的是《規劃》的合法及合理性,而不是簡單地歸咎于大型水泥項目的入駐。
《評價法》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根據規定,水泥制造屬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要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因此,吉港冠宇水泥項目應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保審批部門。
《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無論身在何處 如果吉港冠宇水泥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經過環保部門審批同意,項目主管部門就不應該核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就不會有項目的以后建設。所以,建設項目是否經過環評程序,應該從項目主管部門去查,沒有必要去叮項目業主。如果查證確認吉港冠宇水泥項目沒有經過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則就必須追究吉港冠宇水泥擅自開工建設的法律。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在2009年9月26日國發〔2009〕38號之前,水泥項目按2004年7月19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據此,吉港冠宇水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在省環保部門。按報道,按它(吉港冠宇水泥)的產能和建設規模,它這個企業的環評和批復都應該上到國家層面的依據是否充分,還真得有環保部做出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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