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被判39年 6年前性侵偷拍事件轟動一時
【視察者網綜合】震驚1時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進展。據臺灣“中央社”報導,臺灣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臺“高等法院”更1審本日(7日)認定共8罪,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李宗瑞(資料圖)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導,臺灣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將2、310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并履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份,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1審(視察者網注:臺灣司法術語,涵義見文末)今天認定其伺機性交、強迫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聽判。
2011年7月25日,1對姐妹花到臺北市警局報案,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將他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后向法院聲押,但臺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李宗瑞無保釋放。后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盤,檢方拘提不到李宗瑞,發布通緝。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表示,因擔心李宗瑞想不開,才會窩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羈押,臺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伺機性交罪判處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份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罰金(視察者網注:易科罰金,是臺灣刑法的1種處罰方式,即在法院判決以后,由于某種緣由不能入獄履行,就以罰金,勞役,訓戒等方式代替刑罰的處罰方式)。2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決上訴,臺“最高法院”認為其性侵9名女子部份,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范圍,還有認定有罪的犯法事實與錄相光盤勘驗結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消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中1名被害人因懷孕,沒法在高院指定的審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她生產康復再傳訊”,不公道。還有1名被害人在島外未到庭。高院后定性侵5女應履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份應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清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并邀約兩女到云頂大樓。兩女因不明緣由昏眩,李宗瑞將她們性侵。
另外,被害人中,1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時還沒有滿18歲,不過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牽涉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問題,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細記載,發回更審。
視察者網注:
更1審,是臺灣的1個司法術語。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判決亦因此而肯定。但第3審法院若認為上訴為有理由,會將案件發回第2審法院重新審理(即發回更審),第1次發回時,稱之為更1審。同理,對更1審所作之判決,不服之當事人仍可上訴第3審法院,第3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即再發回第2審法院,此時稱之為更2審,以此類推,直到第3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即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上訴時為止,判決始告肯定。
對發回更審之次數,法律并沒有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會歷經10數年還沒有法定讞。第3審為法律審,僅針對第2審判決有沒有背背法令為審理,因此其實不需開庭。有關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必須在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條件出,到了第3審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證據的。
來源:視察者網【視察者網綜合】震驚1時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有了最新進展。據臺灣“中央社”報導,臺灣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臺“高等法院”更1審本日(7日)認定共8罪,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李宗瑞(資料圖)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導,臺灣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將2、310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并偷拍,其中5件在2015年定罪,合并履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份,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1審(視察者網注:臺灣司法術語,涵義見文末)今天認定其伺機性交、強迫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聽判。
2011年7月25日,1對姐妹花到臺北市警局報案,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將他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后向法院聲押,但臺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李宗瑞無保釋放。后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盤,檢方拘提不到李宗瑞,發布通緝。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表示,因擔心李宗瑞想不開,才會窩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后就遭羈押,臺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伺機性交罪判處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份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罰金(視察者網注:易科罰金,是臺灣刑法的1種處罰方式,即在法院判決以后,由于某種緣由不能入獄履行,就以罰金,勞役,訓戒等方式代替刑罰的處罰方式)。2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決上訴,臺“最高法院”認為其性侵9名女子部份,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范圍,還有認定有罪的犯法事實與錄相光盤勘驗結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消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中1名被害人因懷孕,沒法在高院指定的審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她生產康復再傳訊”,不公道。還有1名被害人在島外未到庭。高院后定性侵5女應履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份應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清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并邀約兩女到云頂大樓。兩女因不明緣由昏眩,李宗瑞將她們性侵。
另外,被害人中,1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時還沒有滿18歲,不過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牽涉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問題,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細記載,發回更審。
視察者網注:
更1審,是臺灣的1個司法術語。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判決亦因此而肯定。但第3審法院若認為上訴為有理由,會將案件發回第2審法院重新審理(即發回更審),第1次發回時,稱之為更1審。同理,對更1審所作之判決,不服之當事人仍可上訴第3審法院,第3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即再發回第2審法院,此時稱之為更2審,以此類推,直到第3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即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上訴時為止,判決始告肯定。
對發回更審之次數,法律并沒有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會歷經10數年還沒有法定讞。第3審為法律審,僅針對第2審判決有沒有背背法令為審理,因此其實不需開庭。有關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必須在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條件出,到了第3審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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