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玉米獲刑再審 什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王力軍是否犯罪?
人民網北京2月13日電(記者 李婧)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向本網記者證實,他們代理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1案,將于今天開庭再審,“我們已接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的電話,還有媒體的記者也來到這里。”兩位辯解人稱將進行無罪辯解。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牟宇 攝
最高法指令再審
據新華社報導,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大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干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人民法院1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1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3項行動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另據國家食糧局網站消息,去年11月,國家食糧局公布了修改后的《食糧收購資歷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明確規定,農民、食糧經紀人、農貿市場食糧交易者等從事食糧收購活動,無需辦理食糧收購資歷。
甚么行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重慶市律協刑委會主任、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律師介紹,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的投機倒把罪演化過來的1個罪名。根據刑法225條,明確是“非法經營罪”的行動有3項,第1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2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第3,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另外,還有第4款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p>
“對《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制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致使實踐中有的法院將很多沒有罪名直接對應的行動全部‘裝入’《刑法》第225條第4款,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睆堉怯卤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介紹,“刑法225條第4款——就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是鑒于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產生的,是個兜底條款?!?/p>
阮其林解釋說,經營活動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與“殺人縱火”的行動不同。1方面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要有進行管理,另外一方面社會生活要求人們充分發揮創造性去取得盈利,政府應當想方設法地調動大眾去創業,社會才能發展。“比如售賣香煙,有照合法的,無照就是背法的,售賣行動本身沒有區分。其實,經濟活動中,照越多,許可越多,干預就越大,權利尋租的機會就越多,構成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過分干涉就會影響經濟正常發展,完全放開會無序。所以定性甚么樣的經營行動屬于刑法需要懲戒的背法行動,需要掌控‘度’。應嚴格避免將1般的行政背法行動當作刑事犯法來處理?!?/p>
阮其林表示,鑒于此,最高法院在《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法案件,要依法嚴格掌控刑法第2百2105條第(4)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動是不是屬于刑法第2百2105條第(4)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該案中,如果原審法院不報最高法,那末判決是有問題的?!?/p>
王力軍的行動是不是屬于犯法?
王力軍的辯解律師王殿學、張雪峰稱在本案中將作“無罪辯解”,要求再審法院判決王力軍無罪?!笆紫?,現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的規定中,并未制止無證收購玉米。第2,在程序上,法院在適用225條第4款時,沒有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逐級向最高法請示。第3,被告人行動屬于農民個體收購玉米賣給糧庫的倒買倒賣行動,這樣做等于在農民和國家糧庫之間架起了橋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p>
中國犯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認為,王力軍從糧農收購玉米后沒有進行囤積居奇等行動,而是賣給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我國食糧購銷等市場秩序,其實不具有與我國《刑法》第225條前3項規定行動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王力軍的行動雖然違背了我國相干法律法規,但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法”的情形,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實不恰當。“王力軍案原審判決,沒有注意辨別行政背法行動和犯法行動的界限,將1般的行政背法行動上升到刑事犯法來懲辦。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刑法和行政法規的對接性不足,在理解和履行上1旦出現空白,便會給司法實踐帶來1定的困難。”
張智勇律師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1個兜底性罪名具有擴大性,法院在適用時若單純從情勢的構成要件符合性著眼,不免會無窮擴大解釋,從而致使該條款的邊界無窮制的擴大?!拔覀円蚕M罡叻軌虺雠_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與指點性案例,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細化《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制對象,限縮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統1各地司法機關的適用標準,保證非法經營罪這1罪名適用的統1性?!?/p>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2月13日電(記者 李婧)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向本網記者證實,他們代理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1案,將于今天開庭再審,“我們已接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的電話,還有媒體的記者也來到這里?!眱晌晦q解人稱將進行無罪辯解。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牟宇 攝
最高法指令再審
據新華社報導,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大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干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人民法院1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1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3項行動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另據國家食糧局網站消息,去年11月,國家食糧局公布了修改后的《食糧收購資歷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明確規定,農民、食糧經紀人、農貿市場食糧交易者等從事食糧收購活動,無需辦理食糧收購資歷。
甚么行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重慶市律協刑委會主任、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律師介紹,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的投機倒把罪演化過來的1個罪名。根據刑法225條,明確是“非法經營罪”的行動有3項,第1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2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第3,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另外,還有第4款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p>
“對《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制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致使實踐中有的法院將很多沒有罪名直接對應的行動全部‘裝入’《刑法》第225條第4款,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睆堉怯卤硎尽?/p>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介紹,“刑法225條第4款——就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是鑒于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產生的,是個兜底條款?!?/p>
阮其林解釋說,經營活動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與“殺人縱火”的行動不同。1方面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要有進行管理,另外一方面社會生活要求人們充分發揮創造性去取得盈利,政府應當想方設法地調動大眾去創業,社會才能發展?!氨热缡圪u香煙,有照合法的,無照就是背法的,售賣行動本身沒有區分。其實,經濟活動中,照越多,許可越多,干預就越大,權利尋租的機會就越多,構成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過分干涉就會影響經濟正常發展,完全放開會無序。所以定性甚么樣的經營行動屬于刑法需要懲戒的背法行動,需要掌控‘度’。應嚴格避免將1般的行政背法行動當作刑事犯法來處理?!?/p>
阮其林表示,鑒于此,最高法院在《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法案件,要依法嚴格掌控刑法第2百2105條第(4)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動是不是屬于刑法第2百2105條第(4)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該案中,如果原審法院不報最高法,那末判決是有問題的?!?/p>
王力軍的行動是不是屬于犯法?
王力軍的辯解律師王殿學、張雪峰稱在本案中將作“無罪辯解”,要求再審法院判決王力軍無罪?!笆紫龋F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的規定中,并未制止無證收購玉米。第2,在程序上,法院在適用225條第4款時,沒有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逐級向最高法請示。第3,被告人行動屬于農民個體收購玉米賣給糧庫的倒買倒賣行動,這樣做等于在農民和國家糧庫之間架起了橋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中國犯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認為,王力軍從糧農收購玉米后沒有進行囤積居奇等行動,而是賣給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食糧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我國食糧購銷等市場秩序,其實不具有與我國《刑法》第225條前3項規定行動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王力軍的行動雖然違背了我國相干法律法規,但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法”的情形,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實不恰當。“王力軍案原審判決,沒有注意辨別行政背法行動和犯法行動的界限,將1般的行政背法行動上升到刑事犯法來懲辦。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刑法和行政法規的對接性不足,在理解和履行上1旦出現空白,便會給司法實踐帶來1定的困難。”
張智勇律師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1個兜底性罪名具有擴大性,法院在適用時若單純從情勢的構成要件符合性著眼,不免會無窮擴大解釋,從而致使該條款的邊界無窮制的擴大?!拔覀円蚕M罡叻軌虺雠_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與指點性案例,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細化《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制對象,限縮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統1各地司法機關的適用標準,保證非法經營罪這1罪名適用的統1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