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權申請再次診斷
人民網北京4月26日電(記者馬曉慧)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將開始實施。法律如何看待“被精神病”現象?22日,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胡紀念在做客人民網,圍繞“法律對精神障礙診療的規定”的話題與網友深入交流,并對該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讀。
自愿原則把好第一道關口
“預防被精神病一個非常大的原則,就是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唐宏宇認為,自愿原則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關口。這一點在該法的第30條有明確的表述:“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但是并不是說所有患者都是自愿住院,有些患者也可以依法在非自愿的情況下被收治,但必須滿足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條件。法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之上,明確規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兩個標準,一個標準是患者必須是經過明確診斷為嚴重的精神障礙。第二個,必須出現傷害自己的行為或者危險,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和危險。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的。只有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患者才能夠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滿足這種條件,不管什么樣的精神疾病,都要實行自愿的原則。
有效措施保護合法權益
除了明確的自愿診療原則,法律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也注重了對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胡紀念對這些措施進行了解讀,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第一,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精神衛生法》在第32條到35條對這兩項制度進行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規定。如果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住院治療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再次診斷。如果對再次診斷要求住院治療沒有異議的話,就到此為止。如果對再次診斷還有異議的話,可以依法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來做醫學鑒定。
第二,定期評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按照法律,應該定期對已經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病情評估。經過檢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療的,應該及時通知患者以及監護人,及早辦理出院手續。
第三,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在收治精神障礙患者這方面,是不是已經依法進行或者有不法的行為,也要進行監督。
第四,司法救濟。患者或者監護人認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或者相關部門,任何其他的人,有違反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可以提出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體設計提供有力保障
胡紀念指出,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規范精神衛生服務。這條宗旨雖然不是直接針對“被精神病”的,但客觀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一個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從具體的設計方面對患者的權益給予了保障。
比如,對精神疾病的就診環節——送診、診斷、治療、出院,整個程序都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規定。所有的醫療相關人員、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序來進行。被當作精神病患者來進行診斷治療的人員,也有切實有效的救濟途徑。法律同時也為相關的機構、部門和人員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果有不當執法或者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相關的責任。整體構成了一個比較嚴密,也是非常有效的總體的制度設計。 以上就是關于“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權申請再次診斷”的內容,希望大家看的開心,看的愉快,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的分享本網站,讓更多的人看到本站的“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權申請再次診斷”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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