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資金管理細則正式出臺共享單車等新業態
用戶資金管理細則正式出臺,共享單車等新業態或將再出發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吐故納新,正本清源。
包括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租賃自行車等在內的交通運輸新業態,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熱潮。
日前,由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聯合制定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印發,并將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至此,備受關注的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領域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等管理細則,終于正式落地,這對于重塑或增強用戶對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的消費信心,促進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的“優勝劣汰”和“更新迭代”,促使新業態運營企業回歸商業理性和守住經營底線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那么,相較于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最終發布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有那些變化或規定,是值得關注的呢?
打破押金變相盈利模式,讓新業態回歸交通服務
回顧過去幾年交通運輸新業態出現的問題,除去行業共性的安全性問題,更為突出的其實還是用戶資金安全問題,被挪用或無法退還現象時有發生。
包括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和互聯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在內的新業態,通過“一個租賃物可對應多個用戶”形成了“一物多份押金”的資金歸集模式,具備了一定的金融屬性,也給用戶的資金安全帶來了災難性的傷害。
從酷騎單車到小藍單車,從小鳴單車到ofo,這些曾經的共享單車“弄潮兒”,無一例外遭受用戶押金無法及時、足額退款的壓力,從某種程度上說,押金是這些共享單車迅速崛起的推動力,也是壓垮這些企業的“稻草”。
對此,《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明確規定,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此外,對于押金收取的上限進行了限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明確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在“明確押金收取為例外,收取押金需監管”外,對于用戶押金產生的孳息收入,讓用戶和企業自行協商確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明確押金各方退還時限,給消費者重塑穩定預期
從技術實現上,不論是通過專用存款賬戶收取,還是通過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收取,用戶押金的收取及退還,主要涉及運營企業及銀行等機構。
對于用戶向運營企業發起退款請求時,《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15個工作日和2個工作日的時長要求,是對整個退款操作各方總時長的限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確定的義務主體,包括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等。
其中,對于銀行等機構在接到運營企業的退款請求后,其業務處理時長的規定為“不超過1日”,《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款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路退還用戶”、“合作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解除押金凍結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解除對押金的凍結。”
簡單說,通過明確各個環節退款操作的處理時長上限,對于穩定用戶預期,規范資金管理,助推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扎牢用戶資金風險防線,明確各環節相應
事實上,在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環節,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其一是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運營企業,其二是銀行,其三是類似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
而《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針對或面向的規范或管理對象也就是這三方。
《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而對于運營企業收取后的押金、預付資金的安全管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
此外,對于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安全的監管,《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了聯合監管機制,突出使用“信用監管”的方式,對于類似ofo、摩拜單車等運營企業,拒不履行相應監管義務時,將會面臨聯合約談、信用曝光(風險提示),“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從共享單車發展趨勢來看,現階段整個行業正迎來新一輪“洗牌期”,一方面,第一輪市場參與者的車輛投放時長已接近部分城市的限定退出時期,另一方面,類似廣州等采取“限投”做法的城市,正在通過類似“質量招標”的方式,實現市場供給的“服務提升”。
總的來看,在整個交通運輸新業態經歷“市場自發盤整”之后,《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發布,將有助于整個新業態經營企業重新出發。
當然,留給尚未從押金困局解脫出來的共享單車或汽車分時租賃“老兵”的自救時間不多了,按照《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本辦法發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存管。”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號:lijunhui0602,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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