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和保護使用
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聯和保護使用工作的指點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話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認真貫徹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落實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肯定的瓦斯治理7項措施,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現就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與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1、全面推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工作
1.所有瓦斯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所有低瓦斯礦井必須設備安全監控系統。未設備安全監控系統的低瓦斯礦井,屬于原國有重點煤礦范圍的,應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監控系統的裝備;屬于原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范圍的,應于2008年底前完成設備。
2.新安裝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以下簡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新裝備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按《通用技術要求》制造,并獲得新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以下簡稱MA標志)。相干制造廠家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展開安全監控系統換標工作。按《通用技術要求》制造并獲得新MA標志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目錄及生產單位名單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及時予以公告(址:)。
3.逐步改造煤礦在用安全監控系統。煤礦在用的安全監控系統原制造單位取得新的MA標志后,應與煤礦積極協商,共同制定方案,按新的MA標志證書確認的系統配置對煤礦在用系統進行更新改造。改造的重點:1是采取統一顯示格式的系統軟件;2是配置穩定性為15天以上的傳感元件或傳感器等關聯裝備,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更新改造工作,原國有重點煤礦應于2007年底前完成,其他煤礦應在2008年底前完成。煤礦在用系統制造廠家未取得新的MA標志的,該系統應于2008年底前淘汰,在此之前,在用系統的制造廠家應繼續為煤礦提供備件。
4.統一規劃、嚴格準入。地方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部門應統一規劃和調和轄區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選型和設備工作;對未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的低瓦斯礦井應制定裝備計劃,規定不同類型礦井的裝備期限;對安全監控系統建設要加強監督指點,確保對每套監控系統都能做到科學設計、標準化施工、嚴格驗收,合格一套運行一套。
2、強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保護和維修工作
1.正確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煤礦要在規定的地點和位置、按規定的要求安設相應類型的傳感器,并根據生產環境的變化對傳感器的布置進行及時調整。要認真進行系統的定期調校和斷電閉鎖裝置功能測試,確保監控系統作用的充分發揮。
2.加強監控系統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煤礦應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保護、值班和技術人員,并經培訓持證上崗;同時,應當根據礦井實際需要配備足夠的備品、備件,保證監控系統不間斷運行,地面監控室24小時有專人值班。各類小煤礦必須保證有專人負責系統的檢查和保護,不具有調校、檢驗能力的,必須與區域性煤礦安全測控儀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協議。
3.建立區域性煤礦安全測控儀器技術服務機構。各省(區、市)應統一規劃、公道布局,扶持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中小型煤礦的區域性煤礦安全測控儀器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負責各類煤礦安全測控儀器的調校、檢驗及申請承擔安全計量用具檢定等工作,同時為各類煤礦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已建成的國有重點煤礦礦務局(公司)檢驗機構應進一步完善,提高設備和管理水平。
服務機構應依法運作,規范化服務。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維修人員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計量管理體系,配備足夠的檢驗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相干資質,依法展開有償技術服務活動;建立傳感器及其他測控儀器的調校、檢驗、檢定等臺賬,對不定期調校、送檢的小煤礦,應及時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報告。服務機構的平常業務須接受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3、做好安全監控系統聯工作,強化絡運行管理
1.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監控系統聯工作。目前,全國重點產煤縣(市)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聯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省(區、市)聯工作牽頭部門應繼續加強領導、明確、落實資金,在認真總結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有效推進其他產煤縣(市)安全監控系統聯工作。已完成聯且條件成熟的地區,應逐漸展開低瓦斯礦井監控系統的聯工作,積極擴大安全監控覆蓋范圍。
2.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數據上傳工作。各煤礦對本礦監控系統和絡平常管理工作負責,要依照有關要求實時上傳數據,確保系統和絡正常運行。
3.進一步規范絡運行管理。實現區域聯的各產煤縣(市)絡中心應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員,經培訓持證上崗;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崗位制、瓦斯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制定非正常情況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努力實現標準化、科學化管理,確保絡正常運行并發揮其監測、控制和預警作用。各級絡中心必須24小時不間斷值班,并確保與各礦調度室、各礦主要負責人間的通訊暢通,發現瓦斯超限、停風、饋電狀態異常等情況時,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4.建立安全監控數據分析匯報制度。各絡中心每個月應對系統運行和各礦井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并將情況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4、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監管監察
1.科學指點,嚴格監管。負責煤礦安全監控工作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不斷加強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絡運行的監督管理,通過建章立制,推動各類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和保護走上科學化、規范化軌道。要逐漸推行安全監控系統的年檢制度,將安全監控系統設備管理納入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內容,對經檢查不合格的,應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立即進行停產整改。
2. 依法監察、違法必究。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納入監管監察工作計劃,定期組織監督檢查。要認真分析絡中心上報的煤礦瓦斯超限情況月度報表,有針對性地組織重點檢查。對不定期將傳感器送檢調校的小煤礦,要重點進行監管監察。對未按規定設備安全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不能24小時連續運行,傳感器安裝地點不對、數量不足、數據不準、未按規定調校,斷電閉鎖裝置失靈或未定期進行功能測試,和測控數據沒有遙傳到地面中心站的礦井,應依法嚴肅查處。
3.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地方政府各有關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常常深入煤礦現場,及時發現并幫助解決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并積極總結好的經驗,建立先進典型,建立示范工程,推動煤礦安全技術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進而促使煤礦安全生產情勢的不斷好轉。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文轉發到轄區內各煤礦企業。
2006年六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