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對浦志強案一審公開宣判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浦志強煽動民族仇恨、尋釁滋事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鑒于被告人浦志強如實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對其宣布緩刑。浦志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根據被告人浦志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行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依法對其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公然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浦志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充分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解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浦志強使用其注冊的 小小律師浦志強 、 發課稅案哈律師 、 永州雙規案哈律師 、 譜兒大律師 等新浪微博賬戶,利用網絡前后8次發布多條微博,挑撥民族關系,煽動民族痛恨,相干微博總計被轉發2500余次,評論1300余條,引發了一些網民劇烈的民族對峙情緒。2011年以來,被告人浦志強使用其注冊的 小小律師浦志強 、 哈兒浦志強有戲 、 浦翠蘭律師 、 浦記岳西翠蘭 等新浪微博賬戶,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等,利用網絡先后4次發布侮辱性微博,辱罵田某某、申某某、項某等人,相干微博共計被轉發900余次,評論500余條,引發大量辱罵性跟帖和負面言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憲法賦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傷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浦志強作為在網絡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職業律師和公眾人物,在暴恐攻擊事件產生后,有關部門正全力展開應急處置工作,個別別有用心的人企圖將暴恐襲擊與民族問題混淆挑起民族矛盾的情況下,或在相干民族政策頒布、實行期間,部份民眾對民族政策存有疑惑的情況下,在網絡上屢次發布挑撥民族關系、煽動民族痛恨內容的微博,并激起部份網民的民族仇恨、民族對峙情緒,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到達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在部份微博已引發大量負面評論并被網站管理員屢次提示不宜公然、予以處理的情況下,仍繼續發布煽動性微博,足見其主觀上具有煽動民族痛恨的故意,其行動已構成煽動民族痛恨罪。被告人浦志強利用網絡辱罵多人,用語不但粗俗而且歹意明顯,具有辱罵、中傷、攻擊和貶低他人人格的特點,已超越了諷刺、揶揄、調侃范疇,經網絡廣泛傳播后,不但給他人造成了心理傷害及社會評價下降的后果,而且造成網絡空間秩序的混亂和惡劣社會影響,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已到達情節惡劣程度,其行動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浦志強所犯煽動民族痛恨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均應予懲辦,并數罪并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浦志強犯煽動民族痛恨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浦志強在庭審期間,表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法事實,屢次向公眾和被害人真誠致歉,努力挽回影響,汲取教訓,謹言慎行,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尊重法庭對此案的審理、尊重法院對其言行的處理、尊重法庭的判決。同時表示,從本身的經歷,感受到了法治的進步、法律的完善及社會的進步。希望通過此案明確互聯網言論的邊界,推進法治進程。浦志強當庭感謝看守所和醫護人員對其生活安排和無微不至的關懷。
(記者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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