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劑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及申報2014年
關于調劑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及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
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參保單位、存檔繳費人員:
為確保2014年度各項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收繳工作的正常進行,現就調劑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及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以下:
1、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年度
自2014年起,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年度調劑為每一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1)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2)用人單位以職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根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照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12條的規定
,2014年7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肯定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4)用人單位可以通過 北京市社會保險上服務平臺()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通過企業版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需打印《北京市2014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及簽字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代)辦機構各保存一份。
(5)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交換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須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檔次的手續。未定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檔次依據本人上1年度的繳費基數檔次肯定。
請各社保經(代)辦機構切實做好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核定及解釋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饋市中心。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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