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高中生為當學生會主席誹謗對手被告
前兩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行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造謠誹謗的信息在網絡上被轉發500次, 謠主 便可被判刑。昨日,記者就從寶安區法院得悉,1名深圳高中生為了競爭學生會主席1職,在網絡上造謠誹謗競爭對手,因其未成年,尚未構成犯法,僅被判處道歉,賠償4000元精神傷害撫慰金。
此案產生在深圳某高中。在全校學生會換屆選舉時,高三男生小剛(17周歲)參與競選,另外一名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是高二男生小強(16周歲)。為打敗對手,小剛以 莫莫 為網名,在其未設置訪問權限的QQ空間發布一條類似博客的 說說 ,稱: 現在全校都知道,小強為爭奪學生會主席1職,不惜狠砸20萬,還在校門口奶茶店進行視頻循環播放拉票,太強大了! 該帖發布后,立即引發部份學生的評論,紛紜留言感嘆: 不是吧 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太瘋狂了 瘋了嗎 甚么情況啊,富二代啊,有錢沒地方花啊
當日,還有16人對該帖進行了轉發。結果,在學生會主席競選大會上,有學生當眾向小強發問此事,可見,網絡影響之廣。會后很長時間,仍有部份學生以 狠砸20萬 的言語取笑小強,導致小強感覺在同學中抬不開端。
后經警方參與調查,發現小剛在網上發表的言論,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屬編造的事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剛作為一名高三學生,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認識到這些言論公然散布后,會給當事人產生不良影響,但其卻仍實施了這種行動,使當事人的名譽權遭到侵犯。
最后,法院判決在其QQ空間發表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定),致歉聲明保存15天;并由小剛的家長賠償小強精神傷害撫慰金4000元。
對此,法官解釋,在互聯網上,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隨便注冊的用戶名發表言論,但是每個ID都有肯定的對應的人,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網絡上發表的言論負責任,而對那些在網上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人,大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不要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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